衡资规闲认[2023]2号 湖南省超高压输电公司(原湖南电网建设公司):
原衡阳市国土资源局与你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电子监管号/合同号为4304002011B00196 /0099099,宗地四至为:北至武广新城、南至雁城东路、东至东外环、西至珠晖区酃湖乡上托村(具体详见衡国用(2011)第079号宗地图),宗地面积为177240平方米,约定(规定)的动工日期2012年12月30 日(成交确认书确定的交地日期为2011 年4月20日)。
在上述宗地地块上,你公司于2015年5月动工,只建设了一期规划项目中的分公司办公楼(生产运检休候工楼),该办公楼占地面积为8713.62平方米,2016年11月完成该办公楼建设后至今再未开展实质性建设。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的第二条第二款“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情形。
我局已于2023年6月25日向你方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文号衡资规闲调[2023]第01)。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认定你公司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是你公司未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进行后续建设,属公司自身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通知。
我局联系人:郭方 联系电话:13507345886
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 8 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