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两园一区”管委会:
根据省安委办统一安排部署,现将《衡阳市2017年烟花爆竹经营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衡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4月12日
衡阳市2017年烟花爆竹经营整治工作方案
为了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湖南省2017年烟花爆竹经营整治工作方案》(湘安办[2017]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强化对烟花爆竹经营整治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严格落实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六严禁”和零售点“两关闭”“三严禁”规定,明确责任、完善机制、强化措施、形成合力,着力打非治违,优化规划布局,坚持疏堵结合,关闭取缔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力争年度内基本实现杜绝“下店上宅”、“前店后宅”、超量储存以及经营非法违禁、假冒伪劣产品的目标,规范经营秩序,防范事故发生。
二、整治重点
(一)烟花爆竹零售点“两关闭”、“三严禁”
1. 关闭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零售点;
2. 关闭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的零售点;
3. 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
4. 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
5. 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
(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六严禁”
1. 严禁经营超标、违禁、非法产品;
2. 严禁超许可范围经营及向零售点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
3. 严禁在仓库存放不属于烟花爆竹的爆炸物等危险物品;
4. 严禁将执法收缴的产品与正常经营的产品混存;
5. 严禁储存超量、堆放超高以及通道堵塞;
6. 严禁购买和销售未张贴流向登记标签的产品。
三、整治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4月18日前)。成立整治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制定整治方案,召开动员会议,公布举报电话。
(二)排查整改阶段(2017年4月19日至5月31日)。对辖区内所有烟花爆竹零售点再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建立台账,凡属于 “两关闭”对象的,下达执法文书,书面告知限期整改要求及时限。
(三)集中攻坚阶段(2017年6月1日至6月30日)。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建立由公安、安监、工商、质监、交通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检查组,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属于“两关闭”对象且逾期未整改到位的零售点予以依法关闭。
(四)督查验收阶段(2017年7月1日至7月31日)。市安委办派出督查组,采取随机抽查、明查暗访的方式进行督查验收。
(五)总结巩固阶段(2017年8月1日至12月31日)。总结通报整治情况,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建立长效机制。
四、整治措施
(一)合理规划布局。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规定, “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对零售经营点进行布点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报市安监局备案。
(二)严格零售许可。烟花爆竹固定零售点,由县级安监部门依据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和相关标准从严许可。县级安监部门要结合实际,切实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颁发和安全监管工作。零售点要从合法的批发公司进货,并与批发公司签订购销协议,明确经营的品种和数量。
(三)规范批发经营。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采购、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不得经营超规违禁、假冒伪劣产品,不得将专业燃放产品销售给零售点和个人。鼓励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与零售网点采用销售配送制度。批发经营单位必须从合法生产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建立健全销售流向台账。
(四)严格监管执法。各县市区要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第65号令和《雷速体育,雷速直播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25号),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执行烟花爆竹零售点“两关闭”、“三严禁”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六严禁”规定。
(五)部门协调联动。各县市区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大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销售、运输、储存等环节非法违法行为。对非法经营、非法储存、超量储存、从非法渠道采购和经营“三无”产品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活动,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依法进行暂扣及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交通、安监、工商、质监等部门要依照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因查处、打击不力,致使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领域乱象丛生、隐患严重或酿成事故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六)广泛宣传教育。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要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鼓励批发公司代培训零售点从业人员。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宣传教育,提高烟花爆竹消费者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
(七)创新经营模式。推广应用新型烟花爆竹安全存放仓,解决烟花爆竹零售店安全存放问题。鼓励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运用互联网技术结合烟花爆竹行业特点,实现线上定购、线下配送的新经营模式,努力争取逐步淘汰及取消烟花爆竹实体经营店,进一步确保安全稳定。
五、职责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烟花爆竹经营整治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各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下列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会同安监、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行为。
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安全检查;组织查处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及时通报公安等相关单位依法查处。
工商部门: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假冒产地的烟花爆竹和销售劣质烟花爆竹行为,查处取缔无照从事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取缔无证从事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
质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劣质烟花爆竹行为。
交通部门:负责查处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车辆、无危险货物运输资格的驾驶员和押运人员承运烟花爆竹行为。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要将烟花爆竹经营整治工作作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重点抓。要明确专人负责、召开专项工作会议安排部署、组织专项行动强化落实。
(二)注重实效。要将经营整治工作与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年”活动、“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及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紧密联系,强化整治力度,坚决杜绝非法、违规、违章经营储存现象,确保全市烟花爆竹经营领域安全。
(三)常抓不懈。依托烟花爆竹“打非”工作机构和各级各部门执法力量,持续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清剿”行动,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四)严肃纪律。加强督查督办,严格要求。凡是发现对整治不力的相关单位给予黄牌警告,取消年底评优评先,并限期整治到位;同时,按照“一案双查”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加强调度。各县市区应按照附件1-3的规定内容,及时报送工作开展情况,并于2017年12月底前报送经营整治工作总结。
联系人:邓家安;联系电话:8869425,8869056(传真);邮箱: 67800524@qq.com
附件:
1.烟花爆竹零售点“两关闭”情况汇总表
2.烟花爆竹零售点违反“三严禁”行为查处情况汇总表
3.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违反“六严禁”行为查处情况汇总表
附件1
烟花爆竹零售点“两关闭”情况汇总表
县市区人民政府(盖章):
序号 | 县市区 | 排查的零售点(个) | 属于“两关闭”范畴零售点(个) | 其中 |
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个) | 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销售(个) |
1 | | | | | |
2 | | | | | |
3 | | | | | |
…… | | | | | |
填表人: | | 审核人: | 填表日期:2017年 月 日 |
| | | | | | | |
附件2
烟花爆竹零售点违反“三严禁”行为查处情况汇总表
县市区人民政府(盖章):
序号 | 县市区 | 零售点总数(个) | 检查零售店数量(个) | 是否是存在违 反“三严禁”行为的零售点(个) | 其中 | 吊销 许可证(个) | 停业整顿(个) | 没收产品 (箱) | 经济处罚 (万元) |
销售超标、违 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个) | 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个) | 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个) |
1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填报单位: | | | | 审核人: | | | 填报日期:2017年 月 日 |
附件3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违反“六严禁”行为查处情况汇总表
县市区人民政府(盖章):
序号 | 县市区 | 批发企业总数(个) | 检查批发企业数量(个) | 存在违反“六严禁”行为的企业(个) | 其中 | 吊销 许可证(个) | 停业 整顿(个) | 没收 产品 (箱) | 经济 处罚 (万元) |
经营超标、违禁、非法产品(个) | 超许可范围经营及向零售点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个) | 仓库内存放不属于烟花爆竹的爆炸物等危险物品(个) | 执法收缴的产品与正常经营的产品混存(个) | 储存超量、堆放超高以及通道堵塞(个) | 购买和销售未张贴流向登记标签产品(个) |
1 |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填表人: 审核人: 填表日期:2017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