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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及电子烟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1-08-26 20:41??????来源:市烟草局?????浏览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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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卷烟零售户:

      未成年人是社会各界关注和保护的重点,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护未成年人免受卷烟及电子烟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特告知以下内容:

      一、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含电子烟,下同)、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2.《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中、小学校周围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3.《衡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衡烟法〔2021〕43号)第六条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城市(县城)区域中小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周边100米距离以内;其他区域中小学校周边50米距离以内;幼儿园周边30米距离以内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二、法律责任

      1.《衡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中涉及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的无证零售户,烟草专卖局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清理取缔。

      2.《衡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中涉及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持证零售户,许可证期限届满后不予延续;因学校新建、校门改建等情况产生的此范围内持证零售户,许可证期限届满后不予延续。

      3.持证零售户向未成年人售卖烟草制品的,发证机关将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十)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该零售户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

      4.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售卖烟草制品的,有关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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