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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审计局行政执法公示操作细则(试行)

来源:衡阳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7-10-26 08: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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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审计,提高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透明度,切实保护被审计对象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优化营商环境,依据《衡阳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衡政办发〔201721号),结合我局审计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衡阳市审计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行政执法主体名称、管辖事项名称、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职责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被审计对象及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衡阳市审计局在行政检查类、行政处罚类、行政强制类行政执法(审计监督)行为中全面推行审计监督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衡阳市审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应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衡阳市审计局行政执法的职责、管辖范围、内设机构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号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衡阳市审计局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三)执法权限。公示行政处罚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行政执法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救济方式。公示行政执法对象依法享有的听证权、申辩权、告知权、申请政府裁决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六)监督举报。公开群众投诉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被审计对象及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审计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被审计对象或行政相对人审计监督的依据、执法事由、审计纪律、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七条 衡阳市审计局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审计机关下达的审计决定书和审计处罚决定书,内容包括处罚的单位和个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救济途径、审计决定书及编号等;

预算执行审计等大型项目可以采用综合报告形式统一公开。

(二)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封存通知书等。

第八条 行政执法下达的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封存通知书等,除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决定,不予公开:

1)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2)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3)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4)国家、省、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

5)上级审计机关认为不宜公开的。

法律、法规、规章对审计决定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条 衡阳市审计局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衡阳市审计局门户网站,专设行政执法公示栏目,公示事前、事中、事后公开内容;

(二)开发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传统媒体。利用市内主流报刊、广播、电视等,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衡阳市审计局《行政执法公示事项清单》,行政执法流程图,新颁布、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等,通过衡阳市审计局门户网站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局法规审理科牵头,组织相关科室按照工作分工,全面、准确梳理衡阳市审计局的职责权限、管辖范围、内设机构、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公开;

(二)局法规审理科负责公示衡阳市审计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衡阳市审计局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被审计对象的监督,方便群众查询;

(三)衡阳市审计局新颁布、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可能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衡阳市审计局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 衡阳市审计局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行政执法下达的审计决定由局审计技术科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公开期限。行政执法下达的审计决定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的,可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可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审计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审计决定,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衡阳市审计局相关科室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科室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局审计技术科将相关科室的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行政执法公示程序,通过衡阳市审计局门户网站相关栏目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工作。衡阳市审计局门户网站建立与衡阳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即时推送。

第十五条 局审计技术科负责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衡阳市审计局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被审计单位反应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报送衡阳市审计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衡阳市审计局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目标管理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衡阳市审计局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操作细则由衡阳市审计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操作细则自20171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