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对本地区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查处责任,强化执法监督职能,提升执法监督能力,规范对本地区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的直接核查和处理工作,根据《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统计局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的直接核查和处理工作。 第三条 市统计局直接核查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范围包括: (一)省统计局直接核查后转交市统计局立案调查的案件或转交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线索; (二)市委、市政府和市纪委监委批转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或线索; (三)在统计调查、业务核查和重大国情国力普查中发现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或线索; (四)市级以下统计局报送的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或线索; (五)通过其他方式获取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线索。 第四条 确定为市统计局直接核查处理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按照《湖南省统计监督检查规程(试行)》规定,经市统计局负责人批准后,由统计执法监督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直接核查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应当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文明公正。 第六条 统计执法监督局根据直接核查结果,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况作出处理建议: (一)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证据不足,或不构成统计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理; (二)违反统计法律法规情节轻微,依法不应追究法律责任的,由市统计局下发《统计执法监督意见书》或进行约谈。 (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处罚; (四)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应当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的规定,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五)依法依规进行统计信用认定,被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和联合惩戒。 第七条 统计执法监督局提出的处分处理建议报市统计局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提交局党组审定。 第八条 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九条 统计执法监督局应当加强案卷管理,在监督检查事项完成后一个月内,完成案卷收集和整理,并按照市统计局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归档。 第十条 核查和处理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按规定程序移送相关部门: (一)未按规定受理、核查、处理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或线索; (二)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开展直接核查和处理,造成不良后果; (三)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四)瞒案不报、压案不查;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六)案卷档案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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