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水利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雷速体育,雷速直播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依据《雷速体育,雷速直播雷速体育,雷速直播印发〈衡阳市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衡政发〔2020〕5号)和《衡阳市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雷速体育,雷速直播编制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及相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行政监管职能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是指衡阳市水利局依据涉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属地层级管理原则,随机抽取(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依法对辖区内列入随机抽查名单的市场主体进行现场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查处情况依法公开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坚持“依法监管、属地负责;随机抽取、随机选派;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实行联合抽查,实行“一次抽查、全面体检”。
第四条 抽查采用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一公开”方式,严格落实监督管理的自由裁量权,避免检查的主观随意性。
第五条 创新监管方式,实施依法公正监管,不断提高监管效能,建立健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加强执法能力培训,并对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同时加强执法人员的能力培训。
第二章抽查工作流程
第六条 制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在衡阳水利信息网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行政权力调整情况随时进行动态更新。各抽查事项由责任科室牵头,严格按照已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开展辖区内有关事项的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第七条建立随机抽查人员名录库,并根据人员调整情况进行动态更新。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前,各抽查事项由各责任科室牵头,从本单位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通过随机抽取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证的检查人员,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八条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随机抽查市场主体名录库,并根据行政审批台账及监管相关信息对抽查对象名录库进行动态更新。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抽查对象。
第九条各责任科室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规定,不定期开展随机抽查,具体抽查时间由监督职能科室依据季节、汛期等时段自行安排。
第十条按照信用监管职能要求,建立水利市场诚信档案、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将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与抽查对象信用等级挂钩,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失信等级高的特殊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时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将随机抽查的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
第十二条“双随机”抽查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资料应当作为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备案。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形成检查报告呈报牵头检查事项的责任科室并形成最终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现场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建议等事项。监督职能科室要及时做好检查档案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检查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该整改的及时责令整改,该处罚的依法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确保水利领域违法问题整治到位、处罚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第十四条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要求,对抽查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按照多部门的监管责任事项清单,由一个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参与联动执法机制。
第十五条抽查人员应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在抽查工作未进行公开之前,检查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
第十六条 各监督职能科室应当将抽查工作情况及时汇总、分析、总结,并按要求上报。
第四章结果公示
第十七条对于检查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或不按规定进行整改的市场主体,经催告仍拒不整改的,将予以全市通报处理,必要时上报省厅予以全省通报,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检查人员在抽查工作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将抽查实施方案、过程、内容、结果等相关工作信息录入《湖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
第十九条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衡阳市水利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市场主体,对非市场主体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水利局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