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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松木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经开区管委会)档案管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好档案,充分发挥档案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更好地为经开区建设和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经开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档案材料收集范围
经开区管委会档案材料收集范围是经开区管委会各内设机构、下辖单位在管理、服务、建设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以备查考利用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及电子数码等不同形式的档案材料,以及各派驻机构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需要由经开区管委会保存的档案材料。
二、档案工作机构及人员
党政办公室是经开区管委会档案管理部门,设立档案室,负责保管经开区管委会需要永久和长期保存的档案及有关资料。党政办公室确定一名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各内设机构、下辖单位及派驻机构确定一名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工作。
三、档案工作职责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解决档案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做好有关协调工作;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定期组织各内设机构、下辖单位及派驻机构移交档案到档案室。
负责本内设机构、下辖单位材料及时立卷归档,确保本内设机构、下辖单位档案材料的齐全完整,并及时向档案室移交,以保证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接受档案室的业务指导和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分散保存或据为己有。
负责本机构材料及时立卷归档,将档案资料及时向档案室移交需要由经开区管委会保存的档案材料。
1.认真学习国家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规定。
2.负责对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鉴定、登记和统计等基础工作,熟悉所保管的档案情况,按时做好档案移交进档案室工作。
3.负责档案管理情况汇报和综合统计报表等工作,随时主动了解、指导各内设机构、下辖单位及派驻机构的档案立卷工作。
4.经常检查档案室库房保管情况,维护档案安全,保守档案机密。
5.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利用服务工作。
负责本内设机构、下辖单位及派驻机构各类档案的收集、保管、整理和归档工作,将本内设机构、下辖单位及派驻机构的归档材料合理分类存放,确保归档文件的完整性、系统性,将档案 资料及时移交到档案室。
四、档案材料的收集和归档
(一)各内设机构、下辖单位及派驻机构应将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按规定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定期移交档案室集中管理。归档文件材料必须完整、准确、保持有机联系,反映工作全过程。
(二)各内设机构、下辖单位及派驻机构各项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在次年一季度内整理归档。建设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在该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整理归档。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在本次征收补偿工作结束后三个月内整理归档。对于在重要机构变更、重点项目建设、重大事件处理中形成的重要材料,在一个月内归档。音像、实物档案在活动结束后及时归档。归档的声像档案应是原版、原件,声像清晰、完整,并填写“声像档案归档登记表”(见附件1),注明拍摄时间、摄制地点、内容(主要人物须标明人物位置)、摄制者及归档时间。归档的实物须填写“实物档案归档登记表”(见附件2),注明实物名称及说明、颁发者或赠送者、收受时间和归档时间。各内设机构、下辖单位及派驻机构移交档案到档案室时,填写“档案资料移交登记表”(见附件3)。
(三)在办公自动化系统内流转、与经开区工作关联紧密的重要电子文件,由党政办公室打印、整理归档。
(四)各内设机构、下辖单位及派驻机构应将各类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列入各项工作程序,明确责任人,并作为岗位责任制考核内容之一。
五、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一)党政办公室应依据国家有关档案业务建设的标准、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档案保管和利用制度,做好各项档案业务工作,实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
(二)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
1.文件材料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30年和10年三种。
2.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计算从文件所属年度的下一年的1月1日起计算;声像及实物档案保管期限从声像及实物材料所形成年度开始计算。
(三)查阅档案需填写《档案、文件材料查、借阅登记簿》,按照程序办理查阅手续。经开区管委会档案原则上不准借出使用。
六、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一)根据经开区管委会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档案的鉴定工作应在经开区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领导下,由档案价值鉴定小组按规定进行。
(二)销毁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必须编制“档案销毁清册”(见附件4)一式两份,经经开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批准,由二人以上在指定地点监销,并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字。
七、档案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档案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纳入年终目标管理考核。
(二)不按相关要求落实档案收集、整理、立卷工作的部门不能被评为先进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不能被评为优秀个人。
(三)各内设机构、下辖单位及派驻机构的档案应当按要求及时上交归档, 逾期不上交归档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八、法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二)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四)涂改、伪造档案的。
(五)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六)倒卖档案牟利的。
(七)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八)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九)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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