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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衡阳松木经济开发区
2016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一、单位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发展工业园区的方针政策,依法制定园区行政管理规定。
(二)组织编制园区总体规划,制定园区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园区党建、群团工作。
(四)审批、管理国内外投资在园区内的投资项目和计划,以及进出口计划和业务。
(五)依据批准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审批园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等。
(六)负责对进园区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
(七)负责园区土地的统一规划、征用、开发等。
(八)负责园区财政预决算、税收征管、审计监督等工作。
(九)负责对园区内各类企业的服务、指导和协调工作等。
(十)组织园区内项目和企业的评审。
(十一)统一管理园区的进出口事务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十二)负责园区内建设项目立项环境保护审查,环境保护和环境监测工作。
(十三)负责园区的组织、人事、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工作。
(十四)负责园区内社会治安管理,协调和处理园区内有关矛盾纠纷。
(十五)负责管理市直相关部门在园区设立的派出机构和专门办事人员。
(十六)根据授权,负责园区建筑工程等工作。
(十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党政办公室
(二)招商和产业发展局
(三)规划建设局
(四)社会事务管理局
(五)财政局
(六)纪检监察室
(七)园区工会
三、派出机构
(八)国土资源分局
(九)公安派出所
(十)环保站
四、街道办事处
二、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及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2016年度收入总计10844.83 万元,比上年增加2486.84万元,增长29.75 %。 2016年支出总计10978.2 万元,比上年增加 3117.54万元,增长 39.66 %。由于本年度人员工资提标,园区新增绿化、环卫等费用开支。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10844.83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0839.57万元,占 99.95 %;其他收入5.26万元,占0.05%等。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10978.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294.71万元,占 48.23 %;项目支出 5683.49万元,占51.77%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总计10839.57万元,比上年增加2489.94万元,增长29.82%。 2016年财政拨款支出总计10978.2万元,比上年增加3118.24 万元,增长39.67%。由于本年度人员工资提标,园区新增绿化、环卫等费用开支。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10974.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294.71 万元,项目支出5679.49万元。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 5294.71 万元,其中:人员经费 799.19 万元,公用经费4495.52万元。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及增减变化原因的说明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 94 万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94 万元,完成预算的 100 %。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 39 万元,比上年减少45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5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55 万元)。比上年增加9 万元。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 4 万元,支出 4 万元,其中:项目支出 4 万元。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 4495 万元,比上年增加2988万元,增长198.3 %。由于平台公司分离,经开区增加绿化、环卫等费用。
2、国有资产占有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共有车辆1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 7 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 3辆。
3、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6年度无政府采购支出。
三、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市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
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是指部门取得的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是指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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