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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回国落户

来源:衡阳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2-11-14
事项编码4300000720836000事项名称

留学回国落户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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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免征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0元

物流快递不支持
申请条件

以往出国(境)前已注销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留学人员回国后,可以申请在原户口注销地或原籍户口所在地或住房、直系亲属、工作单位所在地登记户口。

 备注:市、县两级公安机关依照《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第77条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的,按照市、县公安机关具体管理办法实施。

申请材料

1、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  (必须)

2、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因有住房、直系亲属、原工作单位等正当理由需在原户口注销地市、县内其他公安派出所辖区登记户口的须提供)  (非必须)

3、房屋权属凭证材料或有关当事人(单位)出具的同意该申请人迁入本户的书面证明材料(因有住房、直系亲属、原工作单位等正当理由需在原户口注销地市、县内其他公安派出所辖区登记户口的须提供)  (非必须)

4、就业单位出具的录、聘用证明(因回国就业需到就业地落户的须提供)  (非必须)

5、其他材料1  (非必须)

6、其他材料2  (非必须)

7、其他材料3  (非必须)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

3.《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办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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