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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预备役的征召

发布时间:2023-08-10 点击量:来源:

 

来源:湘西州政府网站


  一、《国防动员法》在经济建设贯彻国防要求方面有哪些规定?

  在经济建设中贯彻国防要求,是平时进行国防动员准备的重要内容和战时实施快速有效动员的基础,也是世界主要国家的普遍做法。这项工作做好了,有利于实现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有利于促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有利于加快平战转换、提高动员能力。为此,本法将经济建设贯彻国防要求作为一项重要的国防动员基本制度予以确立。

  一是规定国防动员建设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坚持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

  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动员的相关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抓好落实。

  三是规定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实行目录管理;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其军事需求由军队有关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重要产品设计定型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征求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

  四是规定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贯彻国防要求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生产、施工、监理和验收。

  五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贯彻国防要求工作给予指导和政策扶持,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有关的管理工作。

  这些规定为各地各部门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贯彻国防要求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二、《国防动员法》对物资动员有哪些规定?

  物资动员是国防动员的重要方面,对于保障战时的物资需要具有重要作用。本法从战略物资储备与调用,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民用资源征用与补偿等方面,确立了物资动员的基本制度。

  一是规定国家实行适应国防动员需要的战略物资储备和调用制度。战略物资储备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战略物资的调用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二是规定国家建立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动员体系,根据战时军队订货和装备保障的需要,储备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能力。

  三是规定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在储备物资无法及时满足动员需要的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民用资源进行征用。

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寓国防动员潜力于国家经济实力之中的要求,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国防动员能力。

 三、《国防动员法》对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有哪些规定?

  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是人民武装力量动员的基础。本法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员流动频繁的特点和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快速动员的要求,对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做出了相应规定。

  一是规定国家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按照规模适度、结构科学、布局合理的原则,储备预备役人员;储备的规模、种类和方式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

  二是规定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以及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三是规定预编到现役部队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人员、预定征召的其他预备役人员,离开预备役登记地1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其预备役登记的兵役机关报告。

  这些规定为加强预备役人员管理,解决好战时首批动员和持续动员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

  四、《国防动员法》对公民和组织的国防义务与权利有哪些规定?

  按照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本法对有关公民和组织的国防动员义务和权利做了规定。

  一是规定公民和组织在和平时期应当依法完成国防动员准备工作;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应当完成规定的国防动员任务。

  二是对承担贯彻国防要求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的企业事业单位,承担战略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承担军品转产、扩大生产任务的单位的国防动员义务以及所享有的补贴、补偿和政策优惠做了规定。

  三是规定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防动员实施的需要,可以动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公民和组织担负支援保障军队作战、承担预防与救助战争灾害等国防勤务。对担负国防勤务的人员,在执行勤务期间的工资、补贴和伤亡抚恤等待遇做了规定。

  四是规定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接受依法征用民用资源的义务,并对征用的程序和补偿的原则以及免予征用的资源做了规定。

  五是规定对在国防动员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给予奖励;对拒不履行国防动员职责和义务的公民和组织予以惩处。

  这些规定,把保证公民和组织依法履行国防动员义务与保障公民组织因履行国防动员义务而享有的合法权益有机地统一起来,体现了以人为本要求,有利于激励公民和组织自觉履行国防动员职责和义务。

  五、《国防动员法》为什么要规定特别措施?其主要内容是什么?

  国家在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采取必要的特别措施,有利于保证国防动员的顺利实施。实行特别措施是世界主要国家实施国防动员的通行做法。特别措施是作为国防动员的一项辅助性手段来使用的,目的是要在维持社会基本的生产生活秩序的前提下,有效调动人力、物力、财力满足国防动员的需要,最大限度地把国防动员潜力转化为国防实力,增强国家持续动员的能力。但采取国防动员特别措施必须慎重,一是应当在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根据需要采取,并非必然采取;二是特别措施不再必要时,应当及时终止。

  本法规定的特别措施主要是: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根据需要,可以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实行监管;对人员活动的区域、时间、方式以及物资、运载工具进出的区域进行必要的限制;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实行特殊工作制度等。本法同时规定了实行特别措施的决定机关、组织实施机关和实施的要求等。这些规定,完善了国防动员的措施和手段,对保障战时动员任务的完成具有重要意义。

  六、近年来,我国国防动员体系在应对突发事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国防动员法》对国防动员体系与突发事件应对体系的相互衔接有什么规定?

  本法在总则中规定,国防动员体系应当与突发事件应对机制相衔接;在第三章又规定,国防动员实施预案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应当在指挥、力量使用、信息和保障等方面相互衔接。战时应战是国防动员建设的根本,平时服务、急时应急是国防动员功能的拓展。提高应对各种危机和战胜自然灾害的能力,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国防动员系统的一项重要任务。国防动员系统有一支以民兵、预备役部队以及各种专业保障力量为骨干的队伍,有一定规模的设施、设备和物资,可以在平时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在应对各种突发事件中发挥重要的应急作用,在用兵中练兵、强兵,实现“应急使用”与“应战准备”相互促进。

  七、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拟采取哪些措施,加强对国防动员法的宣传学习?

  《国防动员法》是我们期盼多年的一部法律。国家国动委对做好法律出台后的宣传学习和贯彻实施十分重视,预先进行了筹划和安排。近期主要是抓好两方面的工作:

  一是抓好宣传。通过新闻宣传和出版发行《国防动员法》释义及其他有关学习辅导材料,制作发行《国防动员法》电视宣传片、广告宣传画,组织国防教育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面向社会搞好普及《国防动员法》知识的宣传,使人民群众了解《国防动员法》的基本内容和法律出台的重要意义。

  二是抓好教育培训。有计划、分步骤、有组织地对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充分利用国防动员工作机制,协调组织各级政府机关、军队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学习《国防动员法》;对国防动员系统工作人员和民兵预备役人员,组织专题学习教育,为深入做好《国防动员法》的宣传普及和贯彻落实奠定基础。

  总之,要通过深入、广泛的宣传教育活动,尽快使《国防动员法》深入人心,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国防动员建设的良好氛围。

      来源湘西州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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