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实施单位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备 注 |
一、行政许可 共4项 | ||||
1 | 市人防办 | 单独修建人防工程及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70号) | |
2 | 市人防办 |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审批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
3 | 市人防办 | 拆除、改造、报废人防工程及拆除、迁移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
4 | 市人防办 | 省管建筑工程项目人防工程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不含)以上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认可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
二、行政处罚 共6项 | ||||
1 | 市人防办 | 对无故中断人民防空通信信号,擅自移交、迁移、重装防空警报设施,阻挠或者不按规定鸣放防空警报信号的处罚 | 《湖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 | |
2 | 市人防办 | 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未按人防工程战术、技术标准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处罚 | 《湖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 | |
3 | 市人防办 | 对擅自拆除、报废人民防空工程,或者擅自改造、损坏人民防空工程,危害其安全和防护效能的处罚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
4 | 市人防办 |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等情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
5 | 市人防办 |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或少于规定面积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
6 | 市人防办 | 对建设单位擅自施工,或者擅自变更施工图纸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
三、行政强制 共1项 | ||||
1 | 市人防办 | 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自欠缴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
四、行政征收 共2项 | ||||
1 | 市人防办 | 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收取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雷速体育,雷速直播核定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14〕60号文件) | |
2 | 市人防办 | 人防工程及设施毁损赔(补)偿费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70号) | |
五、行政给付 共0项 | ||||
六、行政检查 共7项 | ||||
1 | 市人防办 | 对人防设计单位和人防工程监理的监督检查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 | |
2 | 市人防办 |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
3 | 市人防办 |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70号) | |
4 | 市人防办 |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
5 | 市人防办 | 对人防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
6 | 市人防办 | 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
7 | 市人防办 | 人防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检查 | 《雷速体育,雷速直播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 | 人民防空国有资产国家所有,按照权属关系,由各级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综合管理和监督,由人民防空部门实施专业管理 |
七、行政确认 共2项 | ||||
1 | 市人防办 | 人防工程认定 |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7号) | |
2 | 市人防办 | 防空警报通信设施达到使用期限或因故损坏需要报废认定 | 《湖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方法》(省政府令第226号) | |
八、行政奖励 共0项 | ||||
九、行政裁决 共0项 | ||||
十、其他职权 共6项 | ||||
1 | 市人防办 | 人防工程建设造价管理 |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2号)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交通、水利、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管理 |
2 | 市人防办 | 人防施工图变更设计批准 |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70号) | |
3 | 市人防办 | 小型单建人防工程开工报告批准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 |
4 | 市人防办 | 防空警报设施安装竣工验收 | 《湖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 | |
5 | 市人防办 | 人防工程隶属关系变动备案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
6 | 市人防办 | 人防工程档案备案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7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