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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丨人防车位能买卖吗?产权归谁?与普通车位有何不同?

发布时间:2024-06-06 点击量:来源:湖南国防动员

人防车位能不能买卖?

人防车位能办理产权证吗?

人防车位和普通车位使用一样吗?

人防车位有何特别之处?


近日,有网友咨询人防车位的问题,网上也有不少由于对人防车位认识不足产生的一系列矛盾纠纷。

在车位如此紧张的今天,小区车位供不应求,人防车位更是凭借优惠的价格颇受青睐,在很多车位销售过程中出现“一秒没”现象。

人防车位的产权归属问题也一直让人关注揪心



那什么是人防车位?

小区地下车库除了普通车位,有一部分往往是人防车位。


人防车位,是指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人防工程,在不妨碍战时功能的前提下,平时为满足市民停车需要,将地下人防工程作为车库(车位)供业主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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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车位有何特别

人防车位(库)不同于其它车位,有着其特殊性。

  • 人防车位本质是人防工程,是一项战备设施

  • 人防车位有可能带有防护墙、密封门等,可通过人防标识区分

  • 人防车位相比一般车位,具有更高抗力等级,在战时用来做掩护使用

  • 人防车位平时用作车位,战时要服从防空需要,统一调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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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车位和普通车位使用一样吗?

人防车位和普通车位平常使用起来没有任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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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车位到底属于谁?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管理办法》(湖南省政府令第187号)、《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政府令第297号)对人防车位的所有权作了明确规定。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人防工程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战时服从人民政府统一调用。


该办法第五条规定:

人防工程产权实行登记发证的管理制度。人防工程产权证书为国家现行房屋产权证书,不另行制发人防工程产权证书。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

人防工程属于国防设施和社会公益设施,平时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战时由人民政府统一调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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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车位能不能买卖?


买卖、使用、管理方面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人防工程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战时服从人民政府统一调用。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因买卖、赠与、交换、继承、分割、联营、兼并、合并、分立等情形发生人防工程所有权转移的,由受让人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人防工程所有权转移登记。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

人防工程投资者可以将其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依法开发利用或者转让、拍卖、租赁、抵押



需要注意的是


建于早期的人防工程(包括人防车位)由于建设单位遗失、产权不明晰等各种原因,买卖受到限制。也因此,这类人防车位一直都是以出租的形式存在于市场上,并且限定了租期最长不能超过20年,甚至有些省市规定一年一租。而近些年新建的人防工程产权清晰,可以或租或售。



# 划重点 #
购买人防车位要注意
1、留意签订的合同是车位所有权转让合同还是使用权转让合同


2、工程是否经过人防主管部门的审核验收

3、直接向房产管理部门和开发商确认能否办理产权所有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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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车位产权受法律保护吗?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核发单建人防工程规划许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

人防工程所有权人依法占有、使用、抵押、出租、处分人防工程和取得收益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人防工程产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具体程序,分别按照房屋产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将人防工程产权登记情况及时抄告同级人防行政主管部门。



也就是说,人防工程包括人防车位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并且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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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车位使用中要注意什么


为确保人防工程防护效能,人防车位平时使用必须符合下述管理规定: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管理办法》第五条:

人防工程由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履行维护义务,不得毁坏、擅自拆除人防工程及其防护设备设施或者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降低防护效能。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人防工程的维护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程结构、孔口伪装及地面附属设施完好;

(二)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水,出入口畅通;

(三)防护、消防、排水设备设施完好;

(四)风、水、电系统运行正常。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人防工程的义务。禁止下列侵害人防工程的行为:

(一)擅自拆除、改造、毁坏人防工程;

(二)占用、堵塞人防工程的疏散通道、出入口、通风口和进排风竖井;

(三)在人防工程保护范围内取土、采矿、挖砂、爆破、打桩;

(四)向人防工程及其孔口保护范围排放废液、废气和倾倒固体废弃物;

(五)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六)在人防工程保护范围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障碍;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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