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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员之声|护好每一段“钢铁长城”

发布时间:2023-09-28 点击量:来源:中国国防报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根据各个时期的战略形势和军事斗争需要,建成数量众多、功能完备的军事设施,形成了门类齐全、系统完善的军事设施体系。这些设施包括指挥机关、指挥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输气管道以及边防、海防管控设施等。它们是国家战略能力的重要支撑,是军队战斗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部队能打仗打胜仗的基本依托。每一处军事设施,都是一段“钢铁长城”。

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军事设施保护工作,1990年制定出台军事设施保护法,后经3次修改,及时解决重难点问题,为护好“钢铁长城”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今年起,由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联合办公室牵头承担各地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对于理顺工作关系、加强各方协同具有积极意义。

在军地共同努力下,各地军事设施得到有效保护。但随着国内外形势的深刻变化,军事设施保护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新型城镇化快速推进,军事设施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的问题增多,协调难度加大。军事斗争准备深化拓展,也对完善军事设施保护措施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军事设施保护是一项社会工程、系统工程,必须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形成上上下下、方方面面齐抓共管的合力,确保军事设施实体安全、效能保护和信息保密。

从富国和强军相统一的高度认识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纠正“保护军事设施必然影响经济建设”的片面认识。军事设施保护法一方面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另一方面明确指出:“国家统筹兼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军事设施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军事设施保护相协调”“设有军事设施的地方,有关军事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军地军事设施保护协调机制,相互配合,监督、检查军事设施的保护工作,协调解决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问题。”

这就要求地方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兼顾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同时,军队编制军事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军事设施项目建设,应当考虑地方经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涉及国土空间规划的,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的意见,尽量避开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地方经济建设热点区域和民用设施密集区域,促进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发展、平衡发展、兼容发展。

从源头上把住关口,防止“生米煮成熟饭”。个别地方之所以出现“高楼大厦俯瞰军营”的苗头,主要原因是有关部门编制规划时,没有完全兼顾军事设施保护需求;在审批可能影响军事设施的建设项目时,没有对征求军事机关意见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导致规划与审批层面出现“漏网之鱼”。

解决这个问题,就要制定“硬杠杠”,防止打“擦边球”:明确征得军事机关同意,是政府专项规划与经济建设项目审批的前提条件,可能影响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审批核准前由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征求军事机关意见,坚决防止未批先建;未按规定征求军事机关意见的要补充征求意见,审批过程中发生的改变可能影响军事设施保护的,必须再次征求意见。

军事设施保护关联军地双方、涉及各个部门,既要靠责任心,又要靠责任制。应依据法律法规,对军事设施管理单位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并使之互相衔接、前后呼应,形成完整的工作链条,确保事情有人管、工作有人干、责任有人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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