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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标题 ? 请市市监局衡阳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衡阳市分公司虚假宣传变相强制销售图书欺诈消费者 ?
信件内容 ?

我现在投诉举报衡阳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衡阳市分公司虚假宣传,变相强制销售图书,欺诈消费者,事实和理由如下:我于20231018日向被举报人通过雁峰区高兴小学家长群里扫码链接花100元购买标题为“2023秋季共享书屋借阅卡“,通过班级群里的广告了解是借阅图书办卡费将获得100元图书,到期末,给小孩任意发了四本书,广告图和付款链接里没有说明这100元是借阅费还是定金,没有说明发4本书就不退钱了,标题是“借”变相成了“买”。随后,今年的328日,班群又发广告要办借阅图书费交100元,和上次一样,因为群里说不交钱小孩就不能借阅图书,我只好又交了100元,。被投诉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十条,应当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作出处罚。请求市监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按两次退200元,每次赔500元,共1200元给我,请保密我的信息。因被举报人存在乱收费、多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请求贵单位查处违法行为,责令被举报人将多收价款依法退还举报人和所有的消费者。证据有附在12315平台请查看举报单号1430406002024033030603461,他们回复我该单位是市属企业不归他们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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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编号 ? 2024041289267 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提交时间 ? 2024年04月12日 ?
答复单位 ?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答复时间 ? 2024年04月19日 ?
答复内容 ?

陈先生:

您好!您反映的情况已收悉,我局已安排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了解,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一、根据衡宣通〔2023〕7号文件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书香进校园”相关规定:湖南省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衡阳市分公司与衡阳市雁峰区高兴小学于2023年秋季联合打造建设“雁城共享书屋”阅读基地,该阅读基地的图书可供学校全体师生免费在该场地内进行阅读。

二、雷速体育,雷速直播您反映在衡阳市雁峰区高兴小学家长群里扫码链接购买“2024年春季共享书屋借阅”商品存在虚假宣传、变相强制销售图书、欺诈消费者的情况,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了解:

①.该项活动(包括活动宣传海报页面)由学校老师发在班级群里,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入会方式为微信扫描二维码...支付相应借阅费;本次活动采取自愿原则等信息;

②.经执法人员扫描学校老师所发宣传资料中的微信二维码,进入商品的介绍页面,清晰表述“共享书屋建设是省委、市委宣传部大力倡导并由新华书店出资建设,共享书屋采取有偿借阅的方式运营,具体规则如下:商品详情介绍 1.支付100元即可成为当季学期的借阅会员;2.会员享有借阅图书的权利;3.会员在当季学期结束的前两周可获赠100左右精美图书;4.本活动采取自愿缴费原则,缴费后七个工作日内可申请退款。”等内容,明确借阅为有偿,即支付的100元为借阅费,且商品详细介绍页面未存在字体大小差异特别大等情形,因此不存在欺诈行为;

③.经执法人员调查了解,支付借阅费100元的学生可在开展阅读课时享受借阅一本图书带回家阅读的权利并且在当季学期快结束时可获得价值100元(标价)左右的图书,而未支付借阅费的学生只可在该阅读基地进行免费阅读,不能将图书借出;

④.衡阳市雁峰区高兴小学在校生人数为2214人,2023年秋季参加该项活动的学生为916人,2024年春季参加该项活动的学生为576人,从参与活动的人数可说明该校以及新华书店均未强制要求学生参与,是否参与活动由学生以及家长自愿选择。

综上所述,新华书店衡阳市分公司不存在虚假宣传、变相强制销售图书、欺诈消费者等行为。

三、根据湘教通〔2021〕236号文件“一、规范办学行为,严禁违规收费: 4.规范中小学校、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禁中小学校将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如讲义资料、试卷、押金、报刊杂志、电子阅览、图书馆查询、自行车看管、取暖、降温、饮水、饮奶、洗衣机、商业保险、校园安全保卫、军训(含军训期间的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等费用”的规定,新华书店衡阳市分公司在衡阳市雁峰区高兴小学收取的实体图书借阅费不属于违规收费行为。

四、如您及您的小孩不需要参与该项活动,可自行在线上申请退款。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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