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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办件标题 ? 虚假宣传售卖商品 ?
信件内容 ?

本人于2024年2月29日通过美团网购平台在其电商“迹临健康旗舰店(快递电商)”内购买北京同仁堂黑松露鹿鞭人参1瓶,该网店实际注册店名称为:湖南迹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该商品在其电商店铺销售宣传称“甄选名贵中药”并配有相关中药图片,其中包括:鹿尾,鹿肾。3月4日在本人收到实物后发现该商品无保健品标志,配料成分中也无鹿尾和鹿肾成分,随即本人联系商家反映及沟通此事,告知商家有虚假宣传售卖商品行为,商家于当天下架该商品后无回应,本人诉求: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商家的虚假宣传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增加赔偿金额不满五百元的为五百元;2.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相关规定,经营者对商品或服务做虚假或引入误解的宣传,执法部门处以一倍以上至十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处五十万以下罚款。急盼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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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编号 ? 2024030688182 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提交时间 ? 2024年03月06日 ?
答复单位 ?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答复时间 ? 2024年03月14日 ?
答复内容 ?

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情况已收悉。石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一时间安排执法人员前往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了解,您于2024年2月29日通过美团网购平台在电商“迹临健康旗舰店(快递电商)”内购买北京同仁堂黑松露鹿鞭人参压片糖果1瓶,售价36元,当时询问客服人员是药品还是保健品,客服回答是保健品。

经我局工作人员核实,该产品是压片糖果,属食品。检查时,该商家向我局工作人员出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厂家资质、该产品检验报告书等证明产品合格。3月7日及3月12日,我局工作人员前后两次联系到您,组织您与商家进行电话调解,双方意见未能达成一致,调解失败。

对于您要求我局对商家予以处罚的诉求,因商家接到投诉后,立即下架了该产品,已自行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鉴于商家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因此,该行为不构成立案条件,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我局已依法对商家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商家加强法律法规学习,规范经营行为,杜绝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自觉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石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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