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市监处罚〔2024〕198号
当事人:衡阳市百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661688500R
登记住所:衡阳市雁峰区湘江乡衡缘村9号住房3
法定代表人:宁海忠
身份证号码:430421****4171
根据我局收到的当事人涉嫌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的案件线索,2024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雁城首玺"项目售楼部进行现场检查,并拍照取证。8月28日和9月11日,当事人授权委托人龙**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9月2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在其"雁城首玺"项目售楼部及车库出入口发布以下违法广告:一是售楼部内发布为标题"半小时‘玺’悦生活圈"的广告一幅,内容含有"5分钟"、"6分钟"、"8分钟"、"10分钟"、"15分钟"和当事人售楼部的定位标志""等;二是未取得车位预售许可证发布车位销售广告,其中在售楼部内发布为标题为"0首付购专享车位、日供仅需9元起"的广告一幅,在车库出入口栏杆上发布含有"即买即办证、才是真现房"、"黄金车位限时特价、26800-68800元/个"内容的广告两块。当事人提供了商品房的预售许可证4份,但不能提供车位的预售许可证。
上述违法广告由湖南耀点广告有限公司设计,并交由衡阳市石鼓区至诚广告印制,标题为"半小时‘玺’悦生活圈"的广告费用为260元,车位销售广告的广告费用为29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4份,证明当事人发布商品房广告的资质;
3、现场笔录1份和询问笔录2份, 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当事人"雁城首玺"项目售楼部及车库出入口的广告照片9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雁城首玺项目营销代理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广告费用收据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违法广告的广告费用;
7、当事人提供的《雁城首玺车位使用权协议书》复印件4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整改图片3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整改情况。
本案所有证据均依法定程序取得,全部查证属实,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本局于2024年10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衡市监综执公处告〔2024〕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对证据发表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对证据发表意见。
当事人在其"雁城首玺"项目售楼部内发布标题为"半小时‘玺’悦生活圈"的广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之规定;当事人未取得车位预售许可证,在"雁城首玺"项目售楼部内发布以"0首付购专享车位、日供仅需9元起"为标题的车位销售广告和车库出入口发布含有"黄金车位限时特价、26800-68800元/个"内容的车位销售广告,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五条"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四)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之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的行为。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并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在其"雁城首玺"项目售楼部内发布标题为"半小时‘玺’悦生活圈"的广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章 广告监督管理"、"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九、违法行为:发布广告内容、用语、广告代言人、广告发布地点、针对人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或者未经审查发布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等存在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情形的"、"【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广告费用不足 5 万元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的;或者浏览人数较少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 1 倍以上少于 1.6 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 10 万元以上少于 13 万元的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处广告费用1倍之罚款260元。
当事人未取得车位预售许可证,发布车位销售广告的行为,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因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当事人与业主签订车位使用权协议书的行为和当事人发布车位销售广告之间存在关联性,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根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章 广告监督管理"、"第四节《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违法行为: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发布广告的"、"【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较少的;或者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较小的。裁量幅度: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较少的,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下(少于 1 万元)的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罚款3000元。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五条第(四)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五十八条第一款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并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对当事人罚款3260元。
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衡阳市非税收入收款代理银行缴纳罚款(户名: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1905028029024909889,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华新支行)。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雷速体育,雷速直播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日
本文书一式 四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